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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出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最高检同时发布5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近日会签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以及面临这些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司法办案发现,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为此,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意见》明确报告责任主体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医院,儿童福利机构等。


按照《意见》,9类不法侵害分别为“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等。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依法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最高检还发布了5个

强制报告典型案例。


学校保安强制猥亵女学生,老师瞒报受到严肃问责;医生救治女童时认为伤情疑似人为所致,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报警致案发;未成年女学生遭受性侵,公安机关未刑事立案,检察机关监督纠正……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5起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说,近年来,为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难、发现难、惩处难问题,浙江、江苏、广东、江西等省一些地方依据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取得积极效果。


老师瞒报猥亵行为被问责


【典型案例】



某中学保安陆某某两次以亲嘴、压身、摸胸等方式对苏某某(女,14岁)进行猥亵。苏某某将被性侵一事反映给学校老师后,苏某某姐姐、陆某某和老师三方在校内签订协议,约定由陆某某所在劳务公司代为赔偿3万元,被害人家属不再追究陆某某责任。苏某某得知协议后不满,拨打电话报警。


案发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证意见,针对被害人出现创伤后心理应激反应等情况,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向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督促涉案学校依法依规查处有关人员,切实查找校园安全管理漏洞,认真分析整改;要求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并密切跟进,督促落实整改。


2019年1月,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罪对陆某某提起公诉,陆某某获刑二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强制报告制度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落实。萧山区检察院针对涉案学校教师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形,及时以检察建议督促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严肃整改,对涉案教师进行严肃问责,确保了制度执行刚性。同时,以个案办理为突破口,以强制报告落地为主抓手,积极会同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防范相关问题,助推完善校园安全防控机制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起“防火墙”。


医生履行报告职责致案发


【典型案例】



李某某常以打骂罚跪手段体罚其女儿钟某某(女,10岁)。2020年2月6日,李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发现钟某某偷玩手机,二人便用抽打、罚跪、浇冷水等方式体罚钟某某,直至钟某某出现身体不支状况。李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赶到现场的医生发现钟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其伤情疑似人为所致,遂严格按照河南省新乡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果断报警。


正是因为本案报案及时,为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验、调取相关监控视频等侦查活动创造了条件,有助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为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提出意见建议。


2020年3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杨某某二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5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现该案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医务人员基于强制报告制度果断报案的监护侵害案件。正是因为强制报告制度确立并被广大医务人员所认同,使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能够及时案发,从而为第一时间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创造了条件,也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指控难等问题发挥了关键作用,更为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推动形成上下一体、协作联动、及时有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格局奠定了制度基础。


监督立刑案严惩性侵犯罪


【典型案例】



2019年4月,武某某(女,15岁)因遭受李某某裸照威胁向就读学校反映并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将李某某抓获,但仅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而未予刑事立案。


学校在获悉武某某疑似遭受性侵的线索后,立即依照湖北省《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向检察机关报告。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核实,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及时提出取证意见,在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固定李某某手机信息时,发现疑似存在其他多名被害人。


最终查明,李某某自2015年起四年多时间里,通过QQ、微信添加10至20岁女学生,在网络聊天中取得对方信任后将其骗出,以曝光裸照相威胁、强迫饮酒、殴打等方式对其实施性侵行为,被害人多达15人(其中未成年人10人)。


2020年3月,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多、且主要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重大恶性性侵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多部门协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推动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教育等部门积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依法行使立案监督职权,与公安机关合力打击,深挖犯罪线索,有效严惩了性侵多名未成年人的恶劣犯罪。


从学生不良行为挖出犯罪


【典型案例】



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学老师发现六年级女学生董某某(12岁)在校外抽烟,经与其耐心细致交流,了解到董某某、另一名学生陈某某(12岁)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疑似遭受性侵害。老师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学校根据该市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教育局将有关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经查,校外闲散人员朱某某、何某某等人明知董某某、陈某某系不满14周岁幼女,仍假借“谈恋爱”之由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9年8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于以强奸罪对朱某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定罪量刑。何某某在其他地区也有类似强奸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其他地区司法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低龄学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在校学生与校外闲散人员不当交往滋生的欺凌、性侵害等犯罪在学生群体中影响面广、负作用大,如不及时干预危害严重。江阴市司法机关和教育部门通过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从学生的偶然不良行为中,深挖出多起校外人员性侵害在校女学生犯罪。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一方面对被害女学生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帮助二人改正错误思想观念,树立正确价值观,恢复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会同学校加强法治教育与安全建设,落实亲职教育,检校家联合扎牢防护网,避免低龄未成年人受到犯罪侵害和滋扰。


查处家庭内部监护侵害案


【典型案例】



浙江省桐庐县某小学李某甲(女,12岁)向其班主任求助,称其养父李某某在家中多次以触摸胸部、阴部等方式对其实施猥亵。李某甲曾向养母诉说,但养母不信,置之不理。老师当即依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层报至教育主管部门,县教育局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检察机关报备。


2019年8月,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李某某获刑三年三个月。


检察院多次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邀请民政、教育、公安及居住村等相关人员商讨被害人安置问题。经充分征询李某甲个人意愿对其进行妥善安置,民政部门确定一名志愿者跟踪陪伴,掌握思想动态、提供生活帮扶。检察院向李某甲发放司法救助金。目前,李某甲日常生活、学习情况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间的监护侵害案件,发现查处难度极大,由于学校老师高度负责,积极主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从而使案件从被害人求助到司法机关介入仅用了三天时间,确保了案件依法及时有效查处。


桐庐县检察院针对被害人的心理状态,通过妇联邀请心理咨询师同步开展心理疏导;针对家庭成员和亲属的认知偏差,协调基层组织对监护人及其亲属进行教育劝诫;联合民政、妇联等部门审慎制定安置方案,落实案中庇护,案后又及时跟进监督、开展生活帮扶等,全方位构建起保护救助未成年人精细网络。




中山市妇联编辑

来源:法制日报、中国妇女报、南粤女声

编辑:陈日升

一审:向小容

二审:史静芳

三审:张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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